电视机自燃厂家挨赔钱
3月11日,都安瑶族自治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电视机自燃案件,为消费者换回一台崭新的32寸液晶电视机,价值2000多元,同时,消费者还获得赔偿间接经济损失1100元。
3月5日,都安县安阳镇益黎社区上万村农民*长春急匆匆到该县工商局申诉称:2008年6月21日,他在某家电城购买一台29寸某品牌电视机,价值1780元。今年3月5日,该电视机突然起火,顷刻间化为灰烬,虽然未有人员受伤,但电视柜、电视机旁边的百叶窗、饮水机等被不同程度烧坏,墙面被熏黑一大片,造成间接经济损失数千元。
都安县工商局接到申诉后,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。经查,该家电城已于2011年歇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。销售者赔偿后,属于生产者的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的,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。。该局经多次与厂家联系,组织双方调解,最终达成如上协议。